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的。 (2)洗澡间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3)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3.关于朱令晚归的问题 就这个问题当年民乐队队员多人证实: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的那场民族音乐会,是清华大学民乐队有史以来最辉煌、最隆重的一场演出,民乐队的所有队员都无比重视这场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现得兴奋、紧张又忙碌。由于他们练琴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有时会拉得很晚。音乐会前夕更是有许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装、媒体宣传等等。那时乐队的骨干们都会经常晚归,大多是为了乐队活动需要开会讨论,地点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华大学各艺术社团的学生骨干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热心乐队活动的队员一样,在上完晚自习到熄灯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准备的事情,偶尔忙过了熄灯关门的时间也是有的,但次数极少,且女队员们是在一起的。乐队的同学还特别强调: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经出现铊中毒反应,身体不适,因而没有参加乐队后来的几次加班加点活动;也就是说音乐会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调查中我们还得知:在集中班参加乐队活动的所有人员中,除朱令外没有其他化学专业的师生。 4.女生宿舍在大学里,对于学生来说,最隐密的私人空间只能是宿舍了;尽管它仍属于公共空间,却是他们最熟悉的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也是北大铊投毒犯和校园屠夫马加爵同样都选择在宿舍内做案的原因。此时,凶手已通过两种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内给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继续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铊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续性也使她不会改变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险的做案地点——宿舍。朱令大部份时间不在宿舍,只不过是给了凶手更多、更从容的下毒机会而已。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和地点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热药的地方中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还说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这里孙维再次提到了文艺社团,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热药的准确地点是在团委而非文艺社团。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原来就计划加紧学习,并准备计算机和第二外语德语的学习,再加上病痛缠身、行动不便,1995年2月20日开学后,就没再去过乐团活动场所,关于这点乐队的同学都做了证明。而且不仅朱令,有好几位高年级的乐队老队员也在这次音乐会后退出了乐队,以致乐团在新学期公开贴出布告招收新队员。朱令在新学期开始后根本就没有去过乐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地点绝无可能是民乐团。朱令热药的地点是距宿舍3分钟路的团委办公室,那时她带着在家里已经熬好的中药,只是到团委热一下,热的方式是把药瓶整个放在热水里,并不打开盖子,朱令本人始终在那里看着,这个热药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且他人无可乘之机。此外,团委老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乐队队员是一样的;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后才来到团委热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点可以肯定不是在团委; 由此我们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团委及团委老师没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乐队及队员没有交集。如果两次给朱令饮食中投毒的凶手为同一人的话,朱令在这两个地点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时间 朱令在音乐会前后两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体还好,去的地方较多的话,那么第二次则情况完全不是如此,朱令当时身体病弱,已无法像以前那样到处跑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内。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铊毒是一种慢性发作的剧毒,因为这一特性,铊毒在发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围的人,以为是生病,甚至可以蒙骗过专业医生;此外,由于铊是一种慢毒,不像氰化钾(又称“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剧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时服下的毒药、毒源和投毒的时间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规律可循:铊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短和投毒剂量大小直接有关,可以说,剂量越大,毒性发作就越快,有时甚至在一两小时内被害人就有身体感觉。朱令当年的情况是:1995年2月20日清华开学后,朱令曾有两个周末回家,当时朱令的父母觉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转,尤其是第二个周末明显比第一个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学校时,她自我感觉走路都恢复了许多。朱令在家待了整整两天两夜,由她后来铊中毒的致死剂量和急性发作的速度来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还没有被第二次投毒。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给妈妈打电话说:“我觉得脚发麻,又像上次那样了。”脚发麻,正是铊中毒的最初症状!由于这次凶手给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过致死量的铊,朱令的中毒症状发展极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双腿,进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时打车回家,可见这次铊毒来势之凶勐。 在此次调查中,几位医学、药理学专家根据朱令第二次中毒剂量、发病时间和速度、朱令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年的实物化验和数据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准确时间应为: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