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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猝死?雷洋案的真相?

2016-5-11 10: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45| 评论: 0

摘要: 涉及雷洋死亡一案的足疗店已经停业,警察仍在位于昌平区龙锦三街靠东路北的涉事足疗店内取证。另外,多位目击者向探员讲述事发当夜一名男青年从足疗店跑入附近小区被便衣警察控制的经过。 此时,关于中国人民大学环 ...

 
 
这两天,一个姓雷的男子(以下称为“雷某”,因为记者不想透露他的姓名),几乎引起了中国从都市报到中央媒体的集体关注!而这不仅仅是因为他是北京一所重点大学的高材生,也不仅仅是因为他2周前刚当了爹,更因为他在涉嫌嫖娼被警方逮捕后,死在了医院....但他的家人和同学,都无法相信这位优秀的硕士生和新爸爸,居然会干出这种事情。于是,他们转而开始怀疑警方,怀疑他是“被嫖娼”,被警察打死了,并在网上发帖,呼吁公众关注此事。
 他们成功了——众多媒体目前纷纷跟进此事,有的甚至撰写了评论,要求警方公布证据。一些网络大V也开始炒作放大怀疑警方的情绪...然而,记者却隐隐觉得,这起发生在首都北京的案子,却正在滑向一个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的失控局面...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首先,5月7日21时,雷某从家出发,去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刚出生2周的儿子的亲属。此后“失联”。 而在5月8日凌晨1点,雷某家人却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一派出所的来电,称雷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逮捕,但在去派出所时他竟跳车想逃跑,被警方再次控制后他又突发不适,结果被警方紧急送医,但抵达医院时已经死亡... 以上,就是公开信息中雷某从嫖娼被捕到死亡的整个经过。
当然,对于雷某的家属来说,这个才当了2周父亲、而且还有接人任务在身的雷某,会在这么一个节骨眼上去嫖娼,对于他们来说确实难以置信。 而且,雷某的大学同学也难以相信,这个北京重点大学的高材生和学者,会干出嫖娼这种事情来。
 
涉及雷洋死亡一案的足疗店已经停业,警察仍在位于昌平区龙锦三街靠东路北的涉事足疗店内取证。另外,多位目击者向探员讲述事发当夜一名男青年从足疗店跑入附近小区被便衣警察控制的经过。
 此时,关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离家后离奇身亡的事件,又有更多的信息披露出来。在5月9日晚间的时候,昌平警方通报称,警方在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因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因为警方公布的消息中涉及了“嫖娼”字样,此前积极为雷洋的死亡追寻真相的渠道,此时表现出了相当接近的态度,否认雷洋会存在涉嫌嫖娼的行为。
 一个青年的生命突然消逝,这一核心问题当属超级重点。然而当嫖娼的细节释放出来以后,人群的注意力不可避免的被分散了。可以理解的是,从内心深处来讲,人们更渴望完美无缺的正义形象,不仅更希望突然死亡的雷洋彻底无辜,更不希望他会沾染上“嫖娼”这个话题。
 如果一个高级知识分子涉嫌了嫖娼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2002年发生在鄂东黄梅的“教授嫖娼致死案”有更多的细节可供参考。
 和雷洋案件类似的是,许多舆论普遍不愿意相信程树良教授在奔丧期间真的嫖娼了。另一个没有非常精确的核实但可以参考的细节是,这位教授同样在现场就和便衣起了冲突,最终在警察的车上跳车并导致身亡。换一个角度来假设的是,如果是警方因为涉嫌别的刑事案件错误的找到了他的头上,是否还会有这样的情节发生。
 结局或许大不一样了,尤其当事人完全是被误抓的情况下,一个教授大约不会和警方在现场就出现激烈的冲突,而更愿意将精力留在事后去洗清自己的清白。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更大的罪犯,警方会对其有更严格的控制,不至于让他有机会从行驶的警车上跳出。
 一般的嫖娼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因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也不是暴力犯罪,法律上的处罚也不过是拘留加上罚款。在生活中,因为办案单位可以将嫖娼行为通知单位,从普通人的角度而言,嫖娼大约是最为残酷的处罚。尤其对于社会阶层较高的知识分子来说,如果警方将事件通知单位,很有可能将是前程尽毁。尤其是那些原本来自较低社会阶层,辛辛苦苦努力了许多年,方才争取到如今和睦的家庭、稳定的事业、不错的收入,而嫖娼也大约是他们仅有的和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窗口。就这么一个小窗口,努力争取来的一切美好,都有可能在这一个瞬间灰飞烟灭。
 人们有多大的意愿否认程教授不可能嫖娼,这样也决定了社会是多么强烈的排斥嫖娼,和社会生活中因为嫖娼行为被曝光而遭遇的巨大压力。涉事的当事人即便没有嫖娼,一旦他们不坚信自己能够洗清事实,之后要被通知单位的后果,将是他们完全无法承受的痛。这或许决定了在警方抓嫖过程中,这些人的反抗将更为剧烈,同时引发更极端的结果。
 很巧合的是,死亡的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是来自较为普通的家庭,而如今经过拼搏相对来说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就和社会地位。最终,他们在遭遇抓嫖时都与警方发生冲突,并在之后出现了意外的死亡。
 推理而言,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治安事件,高级知识分子应当有更大的意愿和平的等待法律处理的结果,而不是和警方出现冲突。试想,如果不是此事可能摧毁他们的生活,他们又何以遇到如此极端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开创性的提出,犯罪记录属于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相比而言,嫖娼行为只是治安违法,因此被拘留而通知家人可视为剥夺自由权利后对知情权的尊重,而通知单位则看不出任何显著地意义。
 十多年来的两位知识分子因为涉嫌嫖娼而死亡的事件,不仅仅拷问着真相和办案程序。它还展示出,当治安事件中个人的隐私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时候,也隐藏着多么巨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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