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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6毛欠近万元 银行“借机敛财” 周铭川

2015-8-12 14: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85| 评论: 0

摘要:   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出发,银行对于信用卡小额透支未还案例,应当有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宜利用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借机敛财”。  上大学时用信用卡透支6毛钱忘了还,6年后要连本带利归还9267.2 ...

  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出发,银行对于信用卡小额透支未还案例,应当有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宜利用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借机敛财”。
  上大学时用信用卡透支6毛钱忘了还,6年后要连本带利归还9267.2元,还被列入征信黑名单。近日,当事人虞某不服,诉至常州市天宁区法院。 虞某查询得知:由于一时疏忽,截至2015年4月1日,自己竟然已经欠下银行9267.26元的债务,具体包括:消费透支0.6元,逾期利息 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
  此例中,虞某消费透支不过0.6元,拖欠未还也不足六年,竟然需要偿还9000多元,估计许多人会大呼看不懂。但是据发卡银行解释,他们完全是照章办事,没有任何冤枉虞某的地方。这就让人怀疑,银行所照之章,真的合法合理吗?
  首先,滞纳金七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 管理关系。而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罚款的一种,是行政主体对不及时缴纳相关款项的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倾向于认为,吃皇粮的国有 单位有权代表国家对不遵守国家规矩的人进行惩罚,因而在银行信贷、水、电、煤气消费等领域,均有国有主体可以对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人员处滞纳金的规定。 但是,在市场经济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若还认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科处罚款,就不合时宜了。换言之,银行无权对借款人科处滞纳金!
  其次,如果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认为此滞纳金实质上属于违约金,则其金额也过高。因为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 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将违约金调整至对方实际损失数额的30%以下。显然,0.6元的违约拖欠金额,其违约金依法不应超过1元!
  再次,逾期利息一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如果仅仅是拖欠未还的0.6元,不可能产生上千元的利息,说明银行是按虞某当初借钱的全部金额, 即,包括已经归还的金额,来计算逾期利息的。显然,已经按期归还的金额,于情于理,都不应产生任何所谓逾期利息,银行这种对借款人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在 合同法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据此条款来计算逾期利息。
  最后,年费、超限费亦难谓合理。因为,根据常情常理,借款人不可能故意拖欠0.6元而数年拒不归还,必然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忘记了卡的存在,或者 认为数额太小不归还也不要紧。对此,公平合理的做法,是推定持卡人已经废弃了该信用卡,从而,银行可单方面停止该卡的透支功能,并对持卡人计收一至两年的 年费以及透支额0.6元的相应利息。至于所谓超限费,在对透支金额既计收了违约金,又计收了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还重复征收,也没什么合理性可言。
  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出发,银行对于信用卡小额透支未还案例,应当有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宜利用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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